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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频发校园暴力事件:教育之殇?司法之失?

2015-06-26来源:综合报道 作者: 李华;陈昌奇;杨一苗;刘远举;刘朝莹收藏

安徽怀远多名小学生长期遭副班长勒索,不给钱就受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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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了,无期,不见”——这张纸条,记录下陕西省蓝田县一个初中女孩难以言说的痛苦。

5月6日,这名女孩因被嫁祸“在其他宿舍偷钱”,而被几名同学殴打讹钱。女生在给父亲留下字条后“失联”:“我真的没去309、306宿舍(盗窃),她们12个人,王某、贾某某、冯某……王某又是拿脚踢我,又是扇我,还不是想讹钱……我走了,无期,不见。”

半个多月后,女孩家人辗转多地,终于在西安一家面馆找到了她。尽管随后她就读的蓝田玉山中学对12名涉事学生进行了处分。但父亲告诉记者,女儿回来一个多月了,心理阴影无法消除。她还是不愿意上学,“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把自己封闭起来,让他感到无奈、痛心。

这样的校园暴力事件并非个例。5月初,媒体报道安徽怀远多名小学生因无钱“上供”被逼喝尿吃屎。在仅有7人的班级里,班干部借“权力”横行霸道,多次以检查作业和背书为名,向同班同学索要财物;5月18日,深圳龙岗区嘉联学校2名学生,因不满对方在QQ空间“互黑”对方,通过网络约架,引起十几人在学校门口互殴。

6月21日,一段“小学生被多人围殴”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几名初中生把一名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小孩。事件发生后,庆元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组,连夜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处置工作。庆元公安23日表示,受害小学生目前已经找到,当时在场的4人也已到案,均为未成年人,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期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令人触目惊心,小小年纪,为何一身戾气?本该亲密无间,何以拳脚相加?校园暴力事件是教育之殇,家庭、学校、社会,该如何反思、检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并且管住校园暴力呢?

或许,校园暴力事件背后,“独生子女”式的社会结构、过分溺爱的家庭教育、缺乏道德评价的学校应试教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等问题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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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姑息暴力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

作者 澎湃新闻评论员

中国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并且借助移动网络四处传播,用“偶发”、“个案”之类说辞来遮掩毫无意义。中国政府和社会应该面对未成年人暴力这个愈演愈烈的现实,着手考虑更有效的措施。

学校、公安和司法应该有常态的沟通机制。台湾地区已经建立比较成熟的多级的校园安全运作平台,在学校层面有反对校园暴力的专门组织,规定校方有通报校园暴力事件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并强化教育、警政、司法界多方相互联系及支援机制等等。中国大陆教育、公安和司法部门要补上这一课,构建与现实相适应的反校园暴力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校园暴力作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只有一些概念性、原则性的规定。媒体对近年发生的一些广为人知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理结果做了统计。大多数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仅是被批评教育,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只有个别施暴者因为已经成年而遭到刑事追究(其中不少还是缓刑)。施暴后果的严重程度与惩处力度明显失衡,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即校园暴力的涉事者多为未成年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及到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特殊利益”保护。 

以具体法条为例,中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重伤等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美国司法机关正在追究一起在美中国留学生涉嫌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的案件。此案中涉及罪名的最高刑期达到“终身监禁”,反映出美国法律对类似校园暴力的态度,与中国法律体系有原则性的不同。中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呼声,要求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强化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惩处,以避免司法中发生严重失衡。

坚持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的国家并不多。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为惩治少年犯,纷纷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随着青少年暴力事件日益多发,结合青少年心智发育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调整刑事责任的年龄。

更重要的可能是专辟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特殊的未成年人处罚体系。这样既能贯彻《刑法》轻刑化的原则,也使一些明显心智成熟,却故意虐待、欺凌弱小的青少年有所忌惮。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诟病之处甚多。一方面,大量未成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这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另一方面,在一些严重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此法又经常受到“袒护当事人”的指责。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做细分规定已经不能再拖延下去了。法律可以探讨设计新的制度和教育矫治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刑罚不如社会共治

作者 刘朝莹(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专家)

校园霸凌是社会、学校、家庭等复合因素聚合的结果,要防止校园暴力,该将非暴力灌注到教育过程中,并建立霸凌应急响应机制等。完善这些前端预防的措施,比靠一味强调严惩更要紧。

近来校园暴力事件频遭曝光,几乎每起都让人震惊:不论是肉体折磨还是精神侮辱,手段都那么残忍恶毒,令人难以将其和本应是“天真无邪”“花样年华”的未成年人联系起来。

面对这些校园霸凌行为,有些人呼吁:对个案施暴者该加强法律惩戒,甚至动刑。对这类校园暴力加强治理确实很有必要,但施暴者多是仅十来岁的孩子,其性格、观点还未成形,基于那些施暴者成长阶段、心理发育特征等还有霸凌社会成因,一出事就呼吁严惩乃至要求重刑,并不靠谱,更像是情绪化宣泄。

相较之下,跳出法律万能思维和刑罚迷恋,从社会层面去反思这些校园暴力何以发生、怎么杜绝,更有意义。

按照心理咨询最新流派家庭治疗的观点,孩子是家庭的“信号灯”,孩子出问题,意味着是家庭教育生病了。当孩子以施暴于人为乐时,必须反思家庭教育问题。实质上,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指向的远不止于此,更是社会、学校、家庭等复合因素聚合的结果。而要消减该难题,也亟须置于社会共治层面去着力解决。

心理学家班杜拉做过著名的“充气娃娃实验”,让两组儿童分别观看成人攻打充气娃娃的两个视频。前者成人受到奖赏,后者成人受到惩罚。结果显示,观看前者的儿童攻击行为明显的多于观看后者的。本质上,校园霸凌也是对成人,尤其是父母、教师等处理冲突矛盾方式的异化式效仿。

就此看,无论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要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在一些欺凌事件中,施暴孩子还没意识到其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曾经看过一篇文章,老师发现孩子在课间有剧烈推搡行为,就告诉孩子和家长这样做有危险,可能会伤害到别人,孩子这才意识到问题。这就提醒学校,开展相应的“非暴力”教育,让他们在观察学习中明白欺凌的恶劣性质。另一方面,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之外,也通过竞技类体育课程设置等,将其负面情绪导向合理宣泄。

家庭也该担起其责:在孩子刚刚表现出暴力行为的时候,父母要及时制止,也要引导孩子愤怒等情绪的把控,并避免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孩子不听话问题。

而眼下,社会多方在这方面的教育经常是失效的:如学校对孩子评价体系和“分流”中只重成绩,造成差生歧视;一些家庭对孩子暴力倾向的反应迟钝等,包括社会组织介入的匮乏。对此补缺之外,学校、家长等还应建立协同式的霸凌预警—通报—心理干预机制,将反霸凌纳入青少年常识教育系列。

要而言之,严加惩戒不是目的,教育矫治才更为迫切。校园暴力是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靠严惩甚至刑罚,未必管用,这更需社会、学校、家庭齐心协力,将非暴力灌注到教育过程中,并建立霸凌应急响应机制等,合力为孩子们创造安全、无暴力的教育环境。

他山之石>>

美国如何矫治青少年犯罪

作者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有关未成年人暴力的新闻频发,引发了大量网友关注,这种关注延伸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

相关领域的理论认为,刑罚并不能很好地矫正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对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与社会隔绝,会对他们将来的成长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权利与刑法的对应性,也阻碍下调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比如:如果14岁的青少年犯罪,会受到比他们大得多的成年人犯罪一样的惩罚,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能投票、抽烟、喝酒、结婚?当然,更重要的思路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

美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治体系,经过了百余年探索,目前,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值得学习借鉴。

保护观察(Probation)并不剥夺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只要该少年不再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适用“保护观察”。目前,大多数州已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

保护观察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

另一种形式的措施是称作House Arrest的家庭监禁。被实施家庭监禁的青少年,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呆在家中。家庭监禁一般由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容包括每天与违法少年见面,每天与少年的家长、老师和雇佣者见面。

相对而言,训练营地是一种较新的,也较严厉的形式。在训练营,青少年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120天的训练,每天工作3到6个小时。训练营还提供文化教育、假期辅导、工作技术训练和就业培训,以及关于毒品、酒精的指导。在结束训练营后,青少年会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除了人身自由的限制,美国各州现在都批准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有时候,需要赔偿才能得到“保护观察”的待遇。赔偿的金额,可以是法官根据违法少年与被害人的陈述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来确定,也可以被害人和违法少年共同协商决定。

美国的青年惩治体系,是多层次的,有很强的科学性,虽然是以矫正为目的,但绝对不是忽视或不管。对比中国,两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青少年本身,不会接受任何矫正措施。

另一个值得深思的地方是,这种体系并非一成不变。美国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体系,本身也随美国社会的大趋势而变化。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通过判例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以“国家亲权”和“康复”理念为特征的美国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渐发生变化,趋于硬化,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传统的少年法院的福利性基础遭到动摇。用中国的话语来描述这一过程,就是乱世用重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社会有了更多的力量多层次地来解决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惩治又开始软化。2005、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次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和“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律违宪,应予废除。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美国刑法中两项针对未成年人的严厉处罚条款失效,自此,未成年犯不仅不得被判处死刑,也不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这说明,美国最高法院在少年司法问题上向传统的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回归。

相关会议>>

2015首届中国儿童心理健康高峰论坛 
中国教育学会第二十八次学术年会

延伸阅读>>
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特征及其规训
学校社会工作与校园暴力的防控(上海市教委项目“校园暴力控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校园暴力旁观者的调查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校园暴力的旁观者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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