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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的罪与罚

2015-06-25来源:综合报道 作者: 郭金超;马海燕;李鸿文;普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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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7日开始,很多人的朋友圈和微博被一张刺目的图片刷屏,图上醒目地标注着“贩卖儿童,死刑”六个大字,下面配有一行小字:“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图的底部还倡议“不求点赞,只求扩散”。其配图中那儿童悲伤的泪水与渴望的眼神令无数观者倍感心痛。虽然后来证实这是某家婚恋网站的营销活动,但“人贩子死刑”传播事件仍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酵,相关话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讨论。

针对“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对拐卖儿童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制定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严格执法,保持对拐卖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这名负责人分析称,“其法定最低刑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三年有期徒刑,针对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可见,刑法将拐卖儿童罪作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予以规定。”

此外,在舆论场激辩了一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提出,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多年来相关部门下了很大力气,由于旺盛的买方市场的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我国的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上不会受到处罚。

失去孩子的李钟祥开着车,带着假人到处宣传买卖儿童的危害。

“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

鉴于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4年6月1日,贵州遵义体育馆,多名从小被拐卖到外地的“贵州娃”参加拐卖儿童认亲大会。到现场寻找孩子的家长有600多人,他们来自贵州省的各个地区,志愿者们通过各种形式张贴孩子信息。

珍视“贩卖儿童判死刑”讨论的议题价值

“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这是一个容易让公众分裂的话题,因此,和以往类似讨论一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特别激烈、尖锐,甚至有人以此判断朋友是否值得结交,“拉黑”了不少老朋友。而和以往不一样的是,争辩双方在鸣金收兵、打扫“战场”之后,有些人转了口风,有些人尽管立场不变,但也开始吸纳对方的意见。

“贩卖儿童死刑”不是新鲜话题。印象中,这是2010年以来的第三波讨论。第一波出现在2011年。当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建议》,建议严惩人贩子,对“被抓获的人贩子不但对其罚没家产,还要处以重刑直至死刑”。此外,对于带孩子行乞的父母也建议相关部门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剥夺其监护权,将儿童交由当地福利部门抚养。此建议一出,立马成为公共话题,少数法律界人士在媒体上提出的异议,被支持者一边倒的舆论汪洋大海所淹没。

第二波出现在今年3月。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当时连续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同样,提出异议也是为数不多的法律界人士,他们坚持认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前面两波讨论的氛围不失紧张、热烈和尖锐,但是,因为控辩双方的代表在分量上的不对称,讨论并没有达到火星撞地球的震撼感。相比“辩方代表”中有公安部官员及全国人大代表等重量级选手而言,“对方辩友”明显势单力薄。再加上媒体在报道时带有的主观倾向,使议程设置并没达到真正的平衡。可以说,前两波讨论中,“贩卖儿童死刑”的支持者占相当大的优势。

这一波讨论则完全不同,它由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设置议程,传统媒体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参与其中,尽管使议程更加立体和深入,但并没有完全掌控议程的走向。从17日到18日的两天讨论,议程在网络上完全开放,各路人马参与其中,人们迫切表达的意愿和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

事后,有媒体报道,这场讨论是婚恋网站的一次商业营销。还有评论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商业营销。是的,从商业营销的角度,它完全失败了,因为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缺少社会责任感的公司抱有好感。但从话题营销的角度,它却相当成功,随着讨论的开放与深入,自觉不自觉间,讨论本身成为了一次面向全民的常识普及。因此,正确的态度是,忘掉这家公司的名字,记住它所营销的议题。

波兰社会主义思想家多伊彻认为,公共舆论以多阶梯方式向下流淌,就像瀑布被一系列水潭切断一样。最上面的水潭由经济和社会精英组成,接下来是政治和统治精英的水潭、大众传媒的水潭、舆论领袖的水潭,最后是人民大众的水潭。多伊彻生活的年代没有新媒体,他不可能想到新媒体打破了水潭的层级与界限,让精英、传媒、舆论领袖和大众同处一个水潭之中,各自冒出水泡,各自沸腾,然后又相互融合与吞没。以这一波“贩卖儿童死刑”的讨论为例,这同一个水潭内就大致经历了两个沸腾节点。

第一个节点在微博与微信疯狂刷屏之初,超过9成的网友支持人贩子判死刑。在支持者中,既有年轻的妈妈们,也不乏传统意义上的精英或大V。这个节点上,部分精英、大V与大众一起在水潭内尽情宣泄。

紧接着是第二个节点,即水潭内流淌着的反对者的水流。刚开始只是少数法律界学者和媒体从业者,后来也有一些微博大V加入其中。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对法理、法律的功能进行阐述的,有强调重刑的恶果的,有主张对罪恶的层级进行区分的,还有对人贩子一律判死进行经济分析的。这个节点在水潭里以传播知识为主,尽管也遭遇强烈阻击,比如某年轻的儒者在微博中不顾斯文地痛骂反对一律死刑一方是同情人贩子的“狗杂种”,但总体而言转变了舆论的风向,一些原先支持死刑的年轻妈妈们在看到一律处死会加重被拐儿童受伤害风险的法理分析后,出于天然的母性,转而反对一律处死了。

不过,也要承认,第二个节点中也有一些人表现出了精英的傲慢。有人不屑地说,“说起国人的法律思维就来气,由于从未被法学普及过,大多数国人对法的认识还处于农民思维。”这种傲慢与不屑,将部分缺少法律素养的公众推向了对立面,并不利于常识普及。其实,越是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常识普及就越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就越需要有足够的耐心。

警方举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宣传活动。

风向的转变,并不意味讨论就此画上句号。在新媒体的“同一个水潭的沸腾”之后,传统媒体接过了水潭的产权,开始主导水流的流向。比如,有些报道就解释,现有法律已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严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还有一些媒体发表评论,呼吁公众倾听争辩双方的声音。法律界人士顾则徐发表的专栏文章《可笑的“一律死刑”下也藏着合理性》。文章认为,中国反对死刑论者最重要的依据是声称国外研究已经证明死刑对减少犯罪并没有多少好处,但是,这种依据却没有解决最要紧的一个环节,即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和司法环境下,死刑是否对犯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此外,北京青年报评论员蔡方华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根本不是问题》也值得一读。这篇文章尽管也认为死刑在吓阻犯罪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但也解释了“一律判死”诉求背后,是“把绝对的无能转化成全能,把对丢孩子的恐惧转化成对死刑的召唤,这是一种很特别的心理过程,它反映了人们面对不可知的威胁时的极度焦虑。”

不过,我们也要同样听听反对者的内心诉求。有位老友发帖: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支持把人贩子判死刑”是一次大众动员测试,换句话说,就是对这个国家的小市民度、法西斯度的测试。今天目标是“人贩子”,下次就有可能是“奸商”、“叛国者”……如果这个国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小市民足够多,这种测试就能够不断升级!

还有一位熟悉的朋友也发帖:我对所有的民粹煽动和道德动员都保持最高级别的警惕。我不担心任何人据此牟利,我只关注它对社会系统的利害。作为平民,我们无时不在无助无力的道德困境之下,只能发出点滴苍白的呐喊与哀鸣,而已。

这两位朋友表达了另外一种恐惧,一种对国家机器被肆意滥用的恐惧。这种恐惧同样极度深寒,同样让人战栗。而恐惧的表达,恰恰体现了此次公共大讨论的议题价值。

“人贩子一律死刑”,与其说是在表达观点,倒不如说是在表达一种示威姿态;与其说是想修改某一法条,还不如说是想刺激社会机制运转起来。

山西大学生街头赤膊宣传打拐,吸引路人关注。

在参与公共决策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以矫枉过正的逻辑、刺人眼目的观点将某一问题,尤其是那些社会治理痼疾变为公用议题,几乎是解决该问题成本最低的方法。这个过程未必需要经人策划,参与者也大多是下意识的,只是方法的便捷、低成本天然适合急切的情感表达。

这是一种原始朴素的民声,和其他渠道有限的民意表达比起来,这种表达更纯粹也更有信息量。它当然会遇到质疑、辩驳,它并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展现出无可置疑的“正确”和“理性”。至于分析、消化这种表达的内容,并导出公共政策的合理方向,则应该是决策者和治理者的任务。从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到“收买被拐儿童拟追刑责”的刑法修正案,也许正展现了这种民意表达被吸纳的过程。

由刑法修正草案的出现,回看各界对此的争论,或可给出关于公共讨论的另一个观察角度。对于那些大面积传播的所谓“不理性观点”,简单反驳可能反而是最反智的,至少是粗暴的。这背后的情感诉求和丰富信息,需要被不断地解码和表达出来,并通过这个过程反映到社会治理中来。

从如何惩罚到如何制止

面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传播热潮,一边是网友们的大声疾呼,要求以命抵命,严惩人贩,另一边是法律学界、社会学界从专业角度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

争论首先聚焦于“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这一倡议的重刑程度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而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对比可知,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已然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严刑峻法却仍然无法阻止恶行的层出不穷,原因何在?作者引用法学泰斗贝卡利亚的话: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于是,“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相关研究显示,“有刑必判”要比“有刑必重”对犯罪者内心的威慑作用更大。

重刑还会带来另一个恶果: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很可能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一不做二不休,铤而走险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法学博士姜晓妍在相关采访中提醒,在一律死刑的条件下,“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而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对此建议,“要不要区分一般的拐卖儿童者和幕后的指使组织者?要不要给罪犯在案发前有一个悔改自首中止犯罪减少危害的机会?”

其次,此番争论亦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死刑的永恒讨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旗帜鲜明: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而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则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也在微博发声:“不明白为什么还有人那么迷信死刑的震慑作用?其实,执法部门能够追究每个人贩子的犯罪,司法部门能够有效地惩罚绝大多数犯罪,哪怕是犯罪者都只是处以较轻的刑罚,即足矣。动辄使用死刑,看上去很解恨,但实际上会导致更普遍的规避和逃脱。刑罚的效用不在严厉,而在于无可逃逸。”他还举例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一个国家,政府对于犯罪者更理性和人道,就会产生减少犯罪的效果。一片喊杀之下,冤冤相报,温润平和的境界就越来越远。记住孔夫子的话吧:‘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在世界范围内以废除死刑为趋势的当下,国人为何依然对死刑有如此强烈的呼声?微博网友@哲学与路将之归为“极刑情结”:也许是因为“极”刑,是最简单的答案。任何事情,对极端的想象,都最省力,而对权衡的把握,都最费脑。

这一轮热议的第三方面是,普遍认为目前法律对买方的处罚太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买方市场持续旺盛。而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使得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2014年11月13日傍晚,浙江海盐,警方成功解救了两个被拐卖的孩子,在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内,男民警们当起了奶爸。

这名负责人还坦言,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这就提出了争论中值得关注的第四方面:这些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卖孩子?另一些父母,为什么要买孩子?双方为何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收养机构?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儿童监护权转移的需求,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比如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妻,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想要更多孩子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但是碍于现行政策、年龄等身体原因不能生育的。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指出,我国现有的“收养法律制度非常苛刻,有很多不近情理的规定,几乎是将所有的收养人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考察和看待,于是促生出一个儿童需求的‘黑市’……不先解决这个问题,一味地加重刑罚,是非常愚蠢的。”

围绕“如何惩罚拐卖儿童者”的讨论,还可以进一步扩展至“如何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思考。美国在摸索拯救被拐儿童的历史上也充满了血泪与教训,或可称为他山之石。从中得出的关键经验就是:儿童信息要联网,失踪警报广覆盖,搜寻行动求迅速。

19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发生了大量类似“伊坦失踪案”(1979年5月25日,年仅6岁的伊坦·帕兹在纽约曼哈顿下城失踪,且长期悬而未决)的儿童走失案件,美国媒体开始深入探讨诱拐儿童问题,抨击美国各州自行其是,缺乏全国范围的执法部门合作。受此案影响,1983年,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宣布5月25日为每年的美国“全国失踪儿童日”,并在全国范围内组建部门协调各地执法部门。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将这一天确立为“国际失踪儿童日”。198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流行持续近10年之久的牛奶盒公益广告行动:即牛奶商在牛奶包装盒的侧面画上失踪儿童的寻人启事以鼓动民众一同寻找,伊坦便是第一个被画到牛奶盒寻人启事上的失踪儿童。

牛奶商在牛奶包装盒的侧面画上失踪儿童的寻人启事以鼓动民众一同寻找。

1981年7月27日,6岁的美国男孩亚当·沃尔什在和妈妈一同逛佛罗里达州西尔斯百货商店时走失。他被连环杀手诱拐,两周后,渔民在河渠发现了亚当的头颅。在亚当父母和全社会的呼吁和推动下,1984年美国非营利组织“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成立,开设24小时免费寻人热线,并与美国联邦到地方各级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寻人。在协助执法部门处理19.5万件未成年失踪案例中,NCMEC成功找回18.3万名失踪未成年人,寻回比例从1990年的62%大幅提升至如今的97.7%。目前,其搜寻网络至今已覆盖全球22个国家,加拿大、韩国、英国都建立起了类似组织,所有失踪儿童的信息都在这些国家及地区内流通,并还会定时为参与方进行搜寻失踪儿童的专业培训。

此外,1984年,沃尔玛超市启用了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并为纪念亚当而将系统命名为“亚当警报”。“亚当警报”系统规定,如果家长在超市等地发现孩子不见时,超市须立即封锁出入口对孩子进行地毯式搜寻,并反复播放儿童的容貌和衣着。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儿童,超市即报案寻求警力支持。此后,“亚当警报”已经分布在美国超过89000个公共场合,被众多超市、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设施采用。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550多家企业、机构,以及5.2万多家大型超市加入该系统。

1996年,美国建立了一项简称为“安珀报警系统”的“被绑架或被拐少年儿童紧急报警系统”。当绑架儿童案发生后,该系统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电子邮件、路边电子告示牌等现代讯息传播方法,告知整个社区绑架案的详细信息,发动民众协助提供破案线索。到2005年,全美50个州都设立了安珀报警系统,它能将消息推送到失踪儿童所在区域的97%的居民的手机里。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最新统计数据,“安珀报警系统”至今拯救了240名失踪儿童。此外,美国也非常注重“三小时原则”。根据美国2006年一研究表明,遭绑架且遇害的孩子中,76.2%都是在三个小时内遇害的……所以,从家庭教育开始,从社会救助开始,从警务完备开始,从每个人的理性行动开始——正如被拐杀儿童亚当·沃尔什的父亲,后来成为Fox电视台《头号通缉犯》(这个节目帮助警方找回了65名失踪或被绑架的儿童)主持人John Walsh所言:“记住,你的参与能改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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