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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被判互侵互赔4.5万

2015-06-26来源:人民法院报;杭州日报;中国青年报 作者: 曹莉彬;朱达志;翟春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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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人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

方是民系自由职业者,崔永元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2013年9月,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

法院一审认为,崔永元与方是民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率性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永元与方是民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二人在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的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如下情况:(一)双方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二)公众人物、公益基金应当对他人的负面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如“骂战”、“骂街”等用语,虽然对双方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不应认定为侵权。鉴于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与批评。(三)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四)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法院认为,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永元称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

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当日因在外地参加慈善活动未参加庭审的崔永元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海淀法院法官辛苦了,看了判决书我决定上诉,因为我认为法庭没有认定我称方是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是客观描述,是那么恰如其分,竟然特别准确,而且证据充足,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一说。况且,你们真没觉得方是民是流氓和骗子?你们太坚强了话说。”

而方舟子对于判决结果也表示不服,将上诉。“当时法院不顾我的反对,坚持接受崔永元的无理反诉,我就料到法院想要各打五十大板,所以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意料中的。”“法院判决我赔崔永元抚慰金2.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崔永元赔我抚慰金3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为什么崔的诉讼支出比我多出5000元,不就为了凑成一样的金额吗?”方舟子认为这个判决为了追求对等结果,明显偏袒崔永元。他还举了例子“我起诉崔永元的原因是因为他说我‘骗钱在美国买豪宅’,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却不提这条明显侵权的关键微博,提了一条说我买豪宅却没说‘骗钱’的微博,是何道理?”

媒体评论>>

一份足以作为教科书的判决书

作者为翟春阳,原文刊载于《杭州日报》2015年06月26日04版。

崔方之争只是中国互联网上舆论场的一个缩影,“意见领袖”们个个如唐代的藩镇,只问立场,不问是非,呼朋引类,党同伐异,成为中国互联网上奇异的“风景”。

崔永元、方舟子之讼昨日一审宣判。为数不少的媒体称其为“方舟子诉崔永元案”,甚至称“方舟子诉崔永元一审败诉”,可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此案固然是“方舟子诉崔永元案”,但同时也是“崔永元诉(反诉)方舟子案”;方舟子诉崔永元没有全赢,崔永元诉方舟子没有全输——双方均被判侵权成立,须向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其实方崔之讼的一审判决,最有价值的看点,不是寥寥数语的判决结果,而是整份洋洋洒洒上万言的判决书。这是一份足以作为教科书的判决书,人们从中可以学习、认识公共舆论场所的对话规则。

判决书如是说:“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

判决书如是说:“人人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

判决书如是说:“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判决书如是说:“崔永元、方是民(方舟子本名)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却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

判决书如是说:“方是民、崔永元在讨论过程中,不是将精力放在科学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将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将本来有价值的讨论拉入到无价值的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与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

判决书字字如刀,直刺要害。判决书谈到的不只是法律,还有道德。

这份判决书,很容易让人想起捷克思想家哈维尔提出的《对话守则》:“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2.不做人身攻击;3.保持主题;4.辩论时要用证据;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7.对话要有记录;8.尽量理解对方。”

崔永元与方舟子之争,显然与上述“对话守则”背道而驰。中国有古训:“君子之争,和而不同。”崔方之争难称“君子之争”。中国还有古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而可笑的是,双方都一边指斥着对方的恶行,一边将同样的恶行施予对方。当然崔方之争只是中国互联网上舆论场所的一个缩影,“意见领袖”们个个如唐代的藩镇,只问立场,不问是非,呼朋引类,党同伐异,成为中国互联网上奇异的“风景”。

相信以方舟子、崔永元的“聪明才智”,都应该能读懂这份判决书,都应该如受当头棒喝,醍醐灌顶,迷途知返,回头是岸——谁先道歉谁先赢。但出人意料的是,双方都选择了上诉,并继续口出恶言——继续浪费司法资源,继续挑战公序良俗……

透过方崔案判决看网络言论自由边界

作者为朱达志,原文刊载于《中国青年报》2015年06月26日02版。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对方名誉侵权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法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方舟子本名)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因此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

据报道,2013年9月,方、崔二人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双方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方因崔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2014年1月将崔永元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元。海淀法院决定受理此案,起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于是,就有了上述判决结果。

这当然只是一审。而方舟子获悉判决结果后,立马在网上表态,认为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偏袒崔永元,但这与事实不符”,表示将上诉。孰是孰非先不管,单就判决书本身来说,可谓一篇理据比较充分、说理透彻全面的好文本,对如何保护和规范网络空间的言论表达、维护公共领域言论自由的正常秩序,都有很好的阐释。

判决书认为,崔、方二人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因此需要合理确定两人在微博空间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那么,两人的言论,究竟哪些属于正当,哪些属于侵权呢?

从判决书看,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方面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这方面包括:双方在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并不构成侵权;“骂战”“骂街”等用语,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作为公众人物双方应当适度容忍,不应认定为侵权;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和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在不知道有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引用、转发他人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这让我联想到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政治宣传广告,其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描述有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后,《纽约时报》胜诉。

这可以说是一个影响现代人类社会法治进程的标志性判决,其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在今天几乎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判定类似侵权案件时所普遍遵循的法理。这些年来,中国针对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多多少少也是如此处理的,只不过说法有别、程度不一而已。

不过,沙利文案确定的“实际恶意”原则,主要针对的还只是发生在民与官之间的侵权官司。而崔永元、方是民却是自然人,均属“民”的范畴。所不同的是,两位又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双方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都具有适当克减和发言时需具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对并非具备明显“实际恶意”的言论,理应适度容忍。

但判决书对崔、方两位具备侵权性质的言论,亦有充分的界定,包括: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比如“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是个职业托儿”、“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构成侵权;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比如“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疯狗”、“主持人僵尸”等,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均构成侵权。这些言论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人身攻击的性质,具备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互相构成侵权。

这样的言论,明显超出了“实际恶意”原则所要保护的范畴,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可谓理据充分有力。而这份判决书的意义,至此也已充分显现。诚然,言论自由的空间,需要我们所有的人——当然更包括像方舟子、崔永元这样的公众人物,以充分的善意,给予悉心的保护。否则,我们就会因为自己的不理性、不宽容、不客观、不负责任,而饱受互害之苦。

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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