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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智慧

2015-07-27来源:瞭望 作者: 刘东超(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教授)收藏

对待内容丰富、思想复杂的传统法治文化要本着古为今用、批判继承的态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一个涉及多层面、包含多项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需借助多种资源、运用多种力量,调动整个社会全面参与。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包含着丰富的具体元素和表达形式,蕴藏着多种思想倾向和文化态度,可以从多个方面为其提供镜鉴。

第一,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多元治理和重法敬法两种绵长传统。

一方面,传统法治文化中强调不仅依靠法治,多因素并重的传统。例如,孔子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显然是在贬抑政刑、褒扬德礼,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前者的作用。“君高于法”也是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一种主导倾向。《管子·任法篇》中说:“生法者,君也。”商鞅也说:“人主为法于上。”(《商君书·定分篇》)

另一方面,传统法治文化中有着重法敬法的传统。战国时期法家著名人物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逸文)强调了法律对各种人群的普遍规制作用,强调了法律高于私人关系和个人情感,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崇高。

晋代法学家刘颂说:“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全晋文·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这里他强调了遵行法律的必然性和共同性以及执行法律的坚定和不可侮慢。

重法敬法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中,必须培养整个社会的重法敬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二,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法律上既因人而宜、因阶层而宜、因习俗而宜的不平等倾向,同时也有追求平等思想的倾向。

一方面,一些论者主张部分特殊人群在法律面前高于普通人,主张社会身份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例如,《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另一方面,传统法治文化中也强调追求平等的思想。例如,商鞅主张“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把这种主张施之于法律实践。

当前,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确立,特权思想和做法必须清除,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三,传统法治文化明确主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说:“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里已经包含德刑并用的意思。紧接着后文中说:“政事懋哉懋哉”,意为为政者要努力勤勉,实际上是要求统治者使用这两种方式治国。

司马迁也说:“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史记·礼书》)

站在今天的视角上,应强调二者的配合使用和共同促进。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虽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传统法治文化,是存在于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但传统法治文化中那些具有超越性和前瞻性的内容,以及那些属于不同时代普同性的内容,仍可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有益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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